赵显光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1101200210528115
13911128007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D座3层
赵显光,北京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借条是写借条还是欠条好
借条最好是打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
二、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条和欠条都是属于债务人欠他人的钱而写的赁证,但对于这两种是发生在不同的情形才会写的,一般只要借他人的钱最好的方式就是打借条,这样双方就会形成借款合同的关系,保障自己的债务才能更具有法律效力一些。
一、起诉时借条的复印件有没有用
1、起诉时借条的复印件是没有用的,通常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处理案件时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愿意还款时,仅有借条复印件时,该复印件无效,应当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借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借条的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将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之后确认无误或是对方对于复印件的证据不表示异议的,那么复印件就将被采信;第二种情况就是因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实或者是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会采用复印件作为证据。
2、针对于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使用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话,就需要注意的是复印件是作为的一种间接的证据来产生证明力的,不能因为复印件在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将其完全的否定,还有就是作为传来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其证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3、关于复印件作为证据,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无法与原件或者是原物进行核对的复印品或是复制品就不能作为单独的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并不代表,没有经过核实的复印件完全的就没有证明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其证明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即使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或是遭到了相关的质疑,但是只要是按照间接的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对复印件进行查证,仍然也是能够被采信的。
若是债权人在保管借条的过程之中,不慎将借条的原件遗失,那么在遇到债务人不愿意还钱的情形,只能是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其他能够证据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之后,才能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是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无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